建设单位名称 |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地址 |
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镇 |
联系人 |
张承海 |
联系方式 |
15513589988 |
项目名称 |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保健酒扩建项目 |
评价类型 |
控制效果评价 |
项目编号 |
VT-ZYKP-2016-012 |
项目简介 |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村汾酒公司”)前身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1993年12月经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4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是以中国名酒-汾酒、竹叶青酒系列生产经营为主的国家大型企业,拥有“杏花村”和“竹叶青”两个中国驰名商标。控股股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大幅提升白酒和保健酒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品质,提升新产品的研发能力,全面提升山西汾酒的赢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杏花村汾酒公司决定进行项目扩建。
2010年1月9日、2011年10月25日,山西省发改委分别以晋发改备案〔2010〕1号《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万吨保健酒扩建项目备案通知》、晋发改备案〔2011〕484号《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保健酒扩建(二期工程)项目备案通知》文件,同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万吨保健酒扩建项目及保健酒扩建(二期工程:保健酒4万吨/年,汾酒勾贮和包装6万吨/年)项目立项。杏花村汾酒公司将2万吨保健酒扩建项目与保健酒扩建(二期工程:保健酒4万吨/年,汾酒勾贮和包装6万吨/年)项目合并建设,建成后可年产商品白酒6万吨、商品保健酒6万吨。2014年10月21日山西省发改委以晋发改备案〔2014〕284号《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保健酒扩建项目备案通知》对项目合并后予以重新立项。
2012年11月,山西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012年12月4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晋安监职监函〔2012〕80号文件对预评价报告予以批复;
2015年4月,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通过专家评审。
受消费市场变化的影响及杏花村汾酒公司回流资金的实际需求,2016年10月,该保健酒扩建项目仅建设完成部分生产车间,并开始试运行。杏花村汾酒公司决定对该保健酒扩建项目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山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实施意见》(晋安监职监字[2013]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委托山西惟泰安全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保健酒扩建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
项目负责人 |
杨福玲 |
报告编写人 |
王伟、郭娜、孙旭东 |
报告审核人 |
王晓红 |
现场调查时间 |
2016.10.22、2016.11.17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张景文、马世红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噪声、紫外辐射、工频电磁场、激光辐射、高温、乙醇、一氧化碳、甲烷、氮氧化合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活性炭粉尘、硅藻土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等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1.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接触限值,工种8h等效声级强度<接触限值
2.紫外辐射强度<接触限值
3.工频电磁场强度<接触限值
4.激光辐射强度<接触限值
5.活性炭粉尘:C-TWA<接触限值 超限倍数<最大超限倍数
6.硅藻土粉尘:C-TWA<接触限值 超限倍数<最大超限倍数
7.其他粉尘:C-TWA<接触限值
8.电焊烟尘:C-TWA<接触限值 超限倍数<最大超限倍数
9.一氧化碳:C-TWA<接触限值 C-STEL<接触限值
10.氮氧化合物:C-TWA<接触限值 C-STEL<接触限值
11.臭氧:MC<MAC
12.锰及其化合物:C-TWA<接触限值 超限倍数<最大超限倍数 |
评价结论与意见 |
该项目防护水平可基本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该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能够达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要求。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在评价范围内明确该保健酒扩建项目不包含“保健酒陈酿车间、保健酒提取车间”等的说明。
2.完善包装车间激光打码过程防护设施的调查,并细化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补充包装车间激光检测结果,补充局部排风罩(激光打码、活性炭下料)的罩口风速。
3.结合现场检测结果,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有效性、符合性评价,并完善灌装工、贴标工佩戴防噪声耳塞后的效果评价。
4.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分析与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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